未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以及工商注册满12个月未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登记的市场主体名单(截至2024年二季度末)

日期:2024-0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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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辖区(不含宁波市,下同)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以及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相关协作情况,现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浙江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名单公示如下,具体包含:一是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8月期间名称中包含“私募基金”字样且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成功的市场主体,前期已公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5日的名单;二是2022年四季度至2024年二季度期间未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尚未工商出清的市场主体,以及工商注册满12个月尚未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的市场主体。公示名单为去重后名单。公示名单系滚动增加,请同步关注前期已披露相关名单(详见附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明确,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请办理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附件:未通过中基协登记以及12个月未向中基协提交申请材料的市场主体名单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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