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01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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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浙商汇悦、王一羽、虞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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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浙商汇悦、王一羽、虞晓伟)

    当事人: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汇悦),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一羽,女,1965年1月出生,浙商汇悦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虞晓伟,女,1982年3月出生,浙商汇悦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桐庐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浙商汇悦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浙商汇悦、虞晓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虞晓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浙商汇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德清悦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悦雅)、德清汇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汇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汇胜)和德清悦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浙商汇悦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1月12日,浙商汇悦未按规定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2022年8月24日,浙商汇悦以向时任德清汇胜投资经理华某宇提供借款的名义,挪用德清悦雅200万元,用以支付德清汇胜投资者本金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浙商汇悦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王一羽和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虞晓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商汇悦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虞晓伟,是浙商汇悦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商汇悦、虞晓伟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德清悦雅被挪用的200万元,系某控股集团公司以某创业投资公司的分红款,抵偿某控股集团公司为履行对某文化艺术公司的担保责任而向浙商汇悦支付的两只基金杭州悦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悦艺)和德清悦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悦丰)投资于某文化艺术公司的业绩报酬。根据杭州悦艺、德清悦丰、浙商汇悦和德清悦雅签订的《债权确认书》,该业绩报酬委托德清悦雅收取。浙商汇悦、虞晓伟认为,浙商汇悦有权处置其自有资金,浙商汇悦委托德清悦雅借款给华某宇,因此不存在挪用德清悦雅资产的情形。
    其二,浙商汇悦未备案合伙企业事宜均发生在虞晓伟担任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职务之前,且浙商汇悦对未备案合伙企业采取了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整改措施。根据新老划断原则,不应当对虞晓伟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浙商汇悦请求免于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的处罚,虞晓伟请求不予处罚。
    经补充调查及复核,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投资顾问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德清悦雅被挪用的200万元并非浙商汇悦的业绩报酬,系某控股集团公司代某文化艺术公司向德清悦雅支付的投资收益,属德清悦雅基金财产。当事人用以证明该200万元为业绩报酬的《债权确认书》系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补充制作,并未取得某控股集团公司和某文化艺术公司盖章确认。我局认定浙商汇悦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并无不当。
    第二,2022年1月13日至调查日,虞晓伟担任浙商汇悦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案涉私募基金虽成立于虞晓伟任职时间前,但上述私募基金未备案行为延续至调查日,虞晓伟应对浙商汇悦未办理上述私募基金备案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对当事人浙商汇悦、虞晓伟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行为,依据《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一)对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处20万元罚款;
   (二)对虞晓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三)对王一羽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一)对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虞晓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二、对虞晓伟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三、对王一羽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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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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