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67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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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浙商创投、陈越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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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浙商创投、陈越孟)

当事人: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创投),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陈越孟,男,1969年3月出生,浙商创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浙商创投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浙商创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应陈越孟的要求于2024年5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越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杭州和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和海)、杭州凌健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凌健)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浙商创投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1月12日,浙商创投未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浙商创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浙商创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越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商创投、陈越孟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杭州和海是为申请国家引导基金而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在杭州牵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牵海基金)备案过程中已穿透审查杭州和海的合伙人,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需备案。一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杭州和海所有出资均用于认购牵海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二是杭州和海是为了避免引导基金成为牵海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而设立的。三是从设立目的、募集、实际运作角度看杭州和海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且浙商创投未向杭州和海及其合伙人收取报酬或管理费。综上,杭州和海设立运作并未违反和规避基金监管规定,应以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看待,综合认定其无需单独备案。
    其二,杭州凌健是浙商创投与合作伙伴搭建的合作平台,并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需备案。一是杭州凌健设立以来收到合伙人出资32,600万元,其中包括浙商创投22,920万元、江苏吴中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8,500万元、杭州劲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劲健)500万元等。二是杭州凌健是基于人合性而设立的合伙企业,浙商创投实缴出资占比达70.31%,明显不符合“资金募集”的特征。江苏吴中亦说明其与浙商创投系合作关系,杭州凌健并非私募股权基金。浙商创投未向杭州凌健及其合伙人收取报酬或管理费。杭州凌健合伙人关系、实缴出资占比、资金流向和投向、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均不具备私募基金特征,从实质大于形式角度杭州凌健被认定为“未备案的私募基金”进而对浙商创投、陈越孟作出处罚明显错误。
    除上述申辩意见外,浙商创投还提出是全国首家实现反向混改、首家拥有自建园区的民营创投企业,过往十几年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扶持一大批企业迅速成长,促进民族企业做大做强,多年来积累的创投经验不应被无端破坏。陈越孟还提出作为浙商创投董事长,经营管理能力得到政府部门和相关协会认可,担任多项职务,获得多项荣誉等。
    综上,浙商创投、陈越孟请求不予处罚。
    对于浙商创投、陈越孟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杭州和海、杭州凌健均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由浙商创投实际管理,依据《暂行办法》第二条及《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属于私募基金。是否收取管理费并不直接影响私募基金性质认定。杭州和海募集资金均用于认购牵海基金,不影响其进行投资活动的认定。杭州凌健有浙商创投实缴出资22,920万元,也有其他外部投资者,不能否定杭州凌健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此外,杭州和海相关推介材料、杭州劲健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资料中将其作为基金进行介绍。第二,私募基金备案具有基础性,关乎其依法合规进行管理运作。浙商创投作为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经营,对于管理的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应做好识别和判断,对于管理的私募基金应依法依规进行备案。在牵海基金备案时对杭州和海进行穿透,重在识别投资者情况,并不等同于无需对杭州和海进行备案。第三,浙商创投、陈越孟单独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与本案处罚事项无关。承上所述,浙商创投作为实际管理人,未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杭州和海、杭州凌健进行备案,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陈越孟作为浙商创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浙商创投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综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当事人任职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量罚金额。综上,对浙商创投、陈越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处25万元罚款;
    二、对陈越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浙江监管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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