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19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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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873457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李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6号
李晔:
经查,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新基金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