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12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8648869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5


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新基金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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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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