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08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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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28632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立、朱松、谢颖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立、朱松、谢颖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4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立、朱松、谢颖明:
经查,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未考虑红博会展仲裁案存在的风险迹象、未准确计提业务及管理费,导致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1.72亿元——2.18亿元与202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归母净利润0.25亿元——0.37亿元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谢颖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