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辖区部分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商事主体名单公示(相关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日期:2024-11-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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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现公示深圳辖区部分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商事主体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
同时,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附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商事主体名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