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619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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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局 | 发文日期 | 1724725926000 |
名 称 |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24〕7号 | 主 题 词 |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经查,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9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