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77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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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326613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5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在考核时未对营销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察评估,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七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