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09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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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896088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滕用雄、滕用庄、滕用伟、滕用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滕用雄、滕用庄、滕用伟、滕用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滕用雄、滕用庄、滕用伟、滕用严:
经查,你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食品)持股5%以上股东,你们的父亲滕国铿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9月9日合计买入海欣食品股票20.36万股,于2024年9月13日卖出20.36万股,滕用庄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9月18日至19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420.83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亲属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