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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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450535000 | |
名 称 | 福建证监局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诚信档案查询义务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福建证监局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诚信档案查询义务的通知
辖区各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有关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要求,切实支持保障资本市场“1+N”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强化对资本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失信约束,积极培育诚信为先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根据中国证监会部署,现就辖区各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诚信档案查询义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
辖区各市场经营主体、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办法》),增强对诚信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全面掌握诚信信息查询、诚信约束激励等相关规定要求。各市场经营主体要珍视自身诚信记录,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诚信档案查询工作机制,严格履行诚信档案查询义务,主动申报录入有关诚信信息,进一步提高诚信工作水平。各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文化建设,积极培育弘扬资本市场诚信文化。
二、依法全面查询诚信信息
辖区各市场经营主体在开展涉及《办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履行诚信档案查询义务,按照《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及《福建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公示于我局官网,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的查询渠道和程序向我局或证监会相关单位进行申请,不得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网络查询渠道予以替代。其中,对于前述证券期货开户环节的诚信信息查询,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中国结算反馈获取信息,对涉及有关交易禁入主体应严格执行开户后的交易限制。对于各市场经营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申请,我局将按照《指南》要求做好相关查询服务。
三、认真配合诚信监督管理
我局将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检查,对各市场经营主体履行上述查询义务及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经营主体,我局将依据《办法》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理,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对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主体失信惩戒、注册会计师转所聘用等重点监管环节未履行查询义务的,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知。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1月13日
(联系人:林洪,联系方式:0591-87273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