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135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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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64号
当事人:苏同,男,系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杨宁,男,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苏同、杨宁操纵华扬联众股票及苏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苏同、杨宁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苏同、杨宁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苏同、杨宁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扬联众”
(一)苏同、杨宁控制使用20个证券账户
苏同、杨宁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合计控制使用2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华扬联众”。苏同、杨宁在操纵“华扬联众”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
(二)苏同、杨宁共同操纵“华扬联众”情况
操纵期间,苏同、杨宁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华扬联众”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经计算,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95,209,141.97元。
二、苏同虚假卖出“华扬联众”
2020年9月5日,华扬联众发布公告称姜某蕊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相关股份。
经查,苏同实际控制并管理“姜某蕊”证券账户,交易事项相关决策由苏同作出。为顺利卖出,苏同委托杨宁办理大宗交易卖出相关事项,由杨宁联系谢某贵、周某萍等人,向他们借用证券账户和资金用于代持“姜某蕊”证券账户所卖出股票,并通过下属沈某康向谢某贵等人划转保证金。
华扬联众于9月26日对姜某蕊大宗交易卖出情况予以公告。
综上,苏同作为华扬联众第一大股东,其控制姜某蕊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未能如实告知华扬联众交易情况,未能配合华扬联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实,有账户开户材料、资金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联络记录、交易记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苏同、杨宁操纵“华扬联众”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苏同未如实披露重要股东交易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当事人苏同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认定有误、对相关情况不知情、证据不足以证实违法行为等意见。当事人杨宁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家庭生活困难等意见。
经复核,除部分采纳当事人苏同关于交易情况的意见外,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苏同、杨宁操纵“华扬联众”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苏同、杨宁共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对苏同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杨宁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苏同未如实披露重要股东卖出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苏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罚款。
综上,对苏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杨宁处以3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苏同、杨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苏同、杨宁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香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