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执法打击防控‘靠消息炒股’内幕交易”案例——沈忱、刘洪亮等人内幕交易世纪鼎利案

日期:2017-09-25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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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鼎利一起并购重组牵扯出8个内幕交易涉案当事人!

  世纪鼎利内幕交易“窝案”暴露出部分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的严重问题,最终不仅泄露内幕信息者被采取了刑事处理,内幕交易者也相应的领到了行政处罚罚单和刑事判决,内幕交易链条上的涉案者无人幸免。

  券商中国记者通过采访证监会调查人员,还原世纪鼎利案的始末,揭示这起内幕交易窝案背后全过程。事实上,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一直保持“全覆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在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态势下,违法者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点点扩散,隐秘的内幕信息传播链条

  3年前交易所日常监控系统发出警报,警报显示,参与买卖世纪鼎利的多个账户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交易所将线索报告至证监会稽查部门,证监会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中心评估后,随即启动调查。

  经过梳理发现,2014年3月11日,世纪鼎利与上海智翔达成并购重组意向。此后,双方高层经多轮磋商和互访,于同年5月13日进行会谈,就并购重组事宜达成共识,进入操作阶段,2014年5月30日,世纪鼎利停牌,7月29日,世纪鼎利发布公告称拟收购上海智翔100%股权,并宣布将于7月30日复牌。

  证监会调查人员认定,世纪鼎利与上海智翔的并购重组构成内幕信息,内幕消息敏感期形成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于2014年7月29日。

  蹊跷的是,就在内幕交易敏感期间,有账户表现不寻常:

  一是时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网络部无线优化处处长沈忱,与时任世纪鼎利董事、总经理喻大发在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电话联系频繁,喻大发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与沈忱在业务上存在对口联系的关系,开会、电话联络比较频繁。

  就在3月26日、3月28日沈忱与喻大发通话联络之后,沈忱于4月1日开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4月2日沈忱与喻大发通话联络后,沈忱证券账户就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依次转入13万元、7万元和6万余元,转出500元,净转入132,092元,同日,沈忱以本人账户通过手机下单买入“世纪鼎利”22,700股,成交金额310,924元。

  4月22日、23日喻大发与沈忱再次通话联络,4月23日,沈忱通过手机下单将前期买入的“世纪鼎利”全部卖出,获利37,315.66元。5月16日,沈忱通过电脑下单再次买入“世纪鼎利”25,700股,成交金额346,950元,这也是跟喻大发电话联络后进行的交易行为;9月29日,沈忱通过手机下单将“世纪鼎利”全部卖出,获利139,865元。统计显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沈忱累计买入成交金额657,874元,共获利177,180元。

  二是2014年5月14日,一自然人账户刘洪亮在接到一个电话后两分钟就卖出其他股票买入世纪鼎利,随后几日刘洪亮还陆续加仓该股,截至5月22日,共计买入世纪鼎利股票17万余股,交易金额245万余元,并于世纪鼎利股票复牌后卖出获利60万余元,而这个关键电话来自时任上海智翔总经理张钦礼,他多次参与重组谈判、磋商,并参加了2014年5月13日的双方会议,明确知晓了世纪鼎利将收购上海智翔等内幕信息。

  三是彭强、项文典两账户在2014年5月20日到5月29日期间,集中大量买入世纪鼎利,其中,彭强于5月29日买入世纪鼎利股票共计20万余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项文典于5月20日至5月29日间,连续买入世纪鼎利股票7万余股。同年7月世纪鼎利股票复牌后,彭强、项文典将所持股票卖出,彭强获利27万余元,项文典获利24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彭强、项文典为亲戚关系,且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家人,就是时任上海智翔副总经理汪宇明,汪宇明属内幕消息知情人,他于2017年4月底在工作中获悉世纪鼎利将要收购上海智翔一事。

  多个账户的异常警报让证监会调查人员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窝案”,而且还是典型的传递型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主体既有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也有从事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证据确凿,百般抵赖逃不过法律制裁

  证监会调查人员指出,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调查人员全面筛查了证券账户16个,涉及银行账户40余个,以核实账户信息。

  “一般来讲,涉案当事人都会采取否认态度,绝不会轻易承认自身参与了内幕交易。”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中移动沈忱就称其与喻大发联络系正常业务往来,同时,银行转证券账户资金系其配置到期理财资金、买入世纪鼎利的资金占个人可随时支配的资产比重小,以此证明买入世纪鼎利完全是他基于行业判断和公开信息。而刘洪亮则借用其朋友妻子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进行交易。

  张钦礼在接到调查组电话通知后,以出差为由,与刘洪亮等人一同外出躲避一周,谋划对抗调查。汪宇明在首次接受调查时隐瞒了与彭强夫妇之间的亲属关系,涉案当事人在事前事后都进行了重重规避。

  面对涉案当事人的“不配合”,证监会调查人员采取多种手段应对,罗列沈忱的账户交易信息,在他在“三次交易时点与其联络内幕信息知情人喻大发时点、重组并购事项进展情况高度吻合等异常情形”的客观线索面前无法回避。

  针对张钦礼试图逃避调查的情况,调查人员反复与其联络,并通过其公司做工作施压力。

  经过一个星期的逃避,张钦礼到最终接受调查时已成惊弓之鸟,调查组把握其心理,通过讲法律、讲政策、摆证据,逐一打破其抗拒心理、侥幸心理,仅用一个小时就突破其心理防线,如实交代了通过电话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调查组趁热打铁,联络刘洪亮接受调查,在张钦礼的配合下,刘洪亮及其多名账户提供方、资金提供方按要求及时前往调查组配合调查,做实了张钦礼泄露内幕信息的证据,在无法获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了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面对汪宇明时,他一直否认知悉内幕信息,也否认向亲属泄露内幕信息,调查组结合外围调查掌握的证据,一周内连续4次对其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解释,面对种种证据,汪宇明最终承认了知悉并向其岳母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

  最终查实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3名当事人利用多个证券账户从事内幕交易,涉案账户累计成交金额958.76万元,盈利191.65万元。整案共将2人泄露内幕信息、3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另有2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移送处罚委。

  法律意识淡漠,致内幕交易屡禁不止

  证监会调查人员指出,根据涉案主体的违法事实和涉案金额,张钦礼、汪宇明作为世纪鼎利并购对象高管人员,向其朋友、亲属泄露内幕信息,致使其朋友和亲属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双方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沈忱则接受行政处罚。

  2016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张钦礼泄露内幕信息、刘洪亮内幕交易案和汪宇明泄露内幕信息、彭强、项文典内幕交易案作出刑事判决:张钦礼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刘洪亮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汪宇明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彭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项文典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证监会则对沈忱没收违法所得177,180.83元,并处以531,542.49元罚款。

  “本案既查实了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也查实了内幕交易行为。这些当事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根源还是在于法律意识淡薄。”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从泄露信息的一方来看,并没有通过泄露信息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张钦礼向朋友刘洪亮泄露内幕信息,纯属出于朋友义气,为了帮朋友赚钱;汪宇明向亲属泄露内幕信息,则主要是出于逞能、炫耀。从从事内幕交易的一方来看,则主要基于贪婪和侥幸心理。

  上述调查人员表示,从调查者的角度来看,本案的行政认定、刑事判决,也充分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政策。本案当事人张钦礼、刘洪亮、项文典3人在行政调查期间主动向证监会交代违法事实,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法院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也充分说明,在客观铁证面前,只有配合调查才能争取减轻、从轻处罚,对抗到底只会受到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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