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1-03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豪:
经查,你公司董事王子豪于2024年3月18日至4月17日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你公司未及时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披露。王子豪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王子豪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月2日